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商会名称为四川省丝绸商会( Sichuan Province Silk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条 本商会是由四川省丝绸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有一定影响的专业人员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社会中介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适应中国加入WTO、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新形势,加强行业的协调服务,规范企业行为,抵制外国贸易保护主义,拓展国际市场,丰富国内市场,增强行业和企业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为推动我省丝绸业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四川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四川省民政厅;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住所为四川省成都市锣锅巷 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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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任务是团结广大会员,外争政府支持,内修行业内功,相互支持,取长补短,努力把商会办成会员的“家”,使会员在商会的各项服务中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
主要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对影响我省茧丝绸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大问题开展调研,加强行业内的团结协作,促进茧丝绸生产,提高我省茧丝绸行业在国际国内的竞争能力。
(二)组织会员提起对境外产品实行保障措施的调查与申请,开展对国外反倾销的应诉工作;
(三)组织会员研究非关税贸易壁垒并提出防范和应对措施,开展对进口产品倾销的调查与申诉;
(四)支持、协助会员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并协助破除项目所在国的投资壁垒;
(五)开展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协助政府制订行业有关的政策法规,并且配合落实。
(六)根据丝绸行业的特点,制定《行规行约》,通过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企业竞争行为,以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
(七)参与制订行业各类标准工作,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行评、行检工作,推荐行业的高新技术产品和名牌产品,组织推广应用。
(八)按照行业要求,加强统计工作,布置、收集、整理、分析全行业统计资料,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实施经营决策提供服务。
(九)受政府委托制订行业准入制度,对行业内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可行性进行前期论证,为有关部门审批和登记注册提供重要依据。
(十)组织企业间的生产、销售和经营管理的经验交流,总结推广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的经验;举办各类培训班,为企业培养专业技术管理和业务技术人才;组织出版行业专业书刊和有关材料,开展茧丝绸技术服务。
(十一)组织国内外行业技术协作和技术交流,研究国内外丝绸市场开拓和服务,开展各类促销活动,发展同国际丝绸组织和国内同行组织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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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商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在茧丝绸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商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章程;
(二)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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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决定本商会的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政治素质好;
(二)在丝绸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会长为商会法定代表人。本商会法定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本商会聘请常年法律顾问,保障商会的各项工作自始至终能规范化、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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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的构成及缴纳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的资产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助、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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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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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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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03年6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 2003年6月24日核准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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